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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转发网络货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12-08阅读:()
 
 
北京市关于转发网络货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运输管理分局、运输管理技术支持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发展,现将《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申请从事网络货运的经营者应将企业网络平台接入北京市智慧货运综合服务平台,市运输管理技术支持中心负责企业网络平台接入工作。
二、申请从事网络货运的经营者应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中网络平台服务功能“(一)线上服务能力要求”之规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接到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市运输管理技术支持中心。运输管理技术支持中心负责企业线上服务能力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结果报市交通委,由市交通委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企业工商执照,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参照“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向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人单独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有效期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四、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如实提供运单、运输轨迹、资金流水等数据,如存在虚构交易信息、传输虚假数据、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运输管理技术支持中心负责调整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并出具操作指南。
特此通知。
附件:
1.《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
联系人:武锦坤,联系电话:57070630
技术联系人:王宇,联系电话:57070492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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